2008年7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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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进法庭
身为公司高管却做损己之事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巫红梅

  遂昌县的一家房屋拆迁公司(遂昌县顺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)吃了自己人的一个大亏,公司股东——一位姓华的高管人员竟然利用手中掌握的商业信息,不但不帮着自己的公司获得拆迁业务,反而背着公司将业务介绍给其他公司收取报酬,如此行为被公司发现后,自然引起公司的愤怒并被告上法庭。

  高管损己利人
  该房屋拆迁公司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公司,经营范围为房屋拆迁、房屋拆除服务。据拆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徐先生介绍,2005年2月20日,华某受让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,并被选举为公司的监事。2005年9月12日,公司授权华某到某公司联系洽谈其甘油车间拆除工程业务,但华某却将该笔拆除工程业务介绍给杭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土石方公司),并于2005年9月16日与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居间协议,收取居间服务报酬款150000元。同年9月21日,华某又将其股份转让给拆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先生。
  之后,拆迁公司发现了华某的这些居间活动,便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,要求华某赔偿损失,却没有任何结果。为此,拆迁公司便将诉状递交到了遂昌县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华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。
  但华某也有自己的看法,他说,自己成为拆迁公司的股东只有短短的7个月,在成为股东的7个月过程中,从未实施过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,更未造成公司任何损失,华某认为拆迁公司具备的只是房屋拆迁经营资质,而非房屋拆除业务资质。因此,他的行为并不违法。

  被判赔偿损失
  不过遂昌县法院审理该案的周法官却认为,华某身为公司监事,在接受公司委派履行其职责过程中,利用掌握的商业信息,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同时为此获利150000元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关于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的有关规定,对此,华某理应承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。且拆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系华某的获利部分,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正当合理。
  7月11日,遂昌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华某赔偿拆迁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。